4.宋朝:二府三司,继续分割宰相权力。
宋初以"中书门下"(习称"政事堂")为最高行政机构,以"同中书门下平章事"为宰相的正式官名,简称"同平章事"。同时,设参知政事为副相,分割宰相的行政权;设枢密使,分割宰相的军权(枢密使有调兵权但无领兵权);设三司使(户部司、盐铁司、度支司)分割宰相的财权。行政、军事、财政相互平行,分别由皇帝直接统属,军权、财权被完全从相权中分割出来。
5.元朝:一省二院,相权反弹。
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,其最高长官行使宰相职权,六部归入中书省;枢密院掌全国军事;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。元朝后期,宰相权力越来越大,有时甚至威胁皇权。
二、地方行政制度的创新--中央集权的加强
1.汉朝
(1)郡国并存:汉高祖平定天下后,吸取周朝和秦朝的教训,实行郡国并行的地方行政体制。这些同姓诸侯国在汉初稳定局势和平定"诸吕之乱"的过程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;后来,封国日益强大,威胁中央政权,汉景帝时酿成了"七国之乱"。经过汉景帝"削藩"和汉武帝颁布"推恩令",王国势力被削弱,诸侯王被解除军政大权,只能衣食租税,封国名存实亡。
(2)刺史制度:汉武帝后期,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,称为十三州部,每州部设刺史一名,代表中央监察地方。东汉末年,州成为郡的上级机构(刺史改称州牧),地方行政体制由郡、县两级制变成了州、郡、县三级。
2.隋朝:隋文帝时减去郡级区划,保留州、县两级制。
3.唐朝
(1)唐太宗时,依山河形势,分全国为十道,作为监察区。唐肃宗时,道成为州、县之上的行政实体,地方体制变为道、州、县三级。
(2)唐朝中叶遭遇了"安史之乱",叛乱平定后,在地方设置了许多节度使(地方军镇长官),节度使掌握行政、财政和军事大权,后发展成为藩镇割据的局面,一直延续到唐朝灭亡,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。五代十国实际就是藩镇割据的继续和发展。
4.北宋
(1)措施:
政治 削实权 把主要将领的兵权收归中央;由中央派出文臣做地方官,派通判负责监督 军事 收精兵 抽调各地方精兵充实中央禁军,禁军分别划归三衙(殿前司、侍卫马军司、侍卫步军司)统领,但调兵权划归枢密院,统兵权和调兵权分离